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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运行评估,推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简称《办法》《标准》),并于日前印发并开始施行。
博物馆运行评估是针对博物馆在三年周期内的管理运行状况而开展的专业评价活动,旨在对博物馆的运行质量进行考察和评价。凡取得相应等级三年以上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须依照《办法》参加运行评估;无故不参加运行评估的,按自动放弃相应博物馆等级处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国家文物局依据《办法》《标准》,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工作。
《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博物馆,限期整改,如在第二次评估中仍未达到标准,则对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对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物馆,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针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博物馆,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或通报批评。
《标准》规定了对定级博物馆开展运行评估所使用的指标和评价方法,适用于博物馆行业组织针对定级博物馆开展的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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