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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上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力服务一季度“开门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近期山东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企业应该达到相应条件,即可申请豁免政策。
发布会现场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副处长董克兵介绍,豁免政策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其中,豁免末端治理设施的条件,首先是要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规定的低挥发性限值。其次是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也要稳定达到相关限值要求。再次是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的条件与豁免末端治理设施的条件类似。主要条件是,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
企业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且稳定运行,就可以对照豁免条件,按照《实施细则》附件的格式,结合自身情况填写申请,并提交到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就可以具体执行豁免政策了,省生态环境厅会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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