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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近日,《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山西全省地下(含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古遗址、重要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文物现状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地下文物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办法》要求,考古调查单位应当结合文献资料,评估调查对象,开展实地调查,编制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履行考古勘探作业程序,编制考古勘探报告。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考古发掘依法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不得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单位在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规定适当开放考古现场,推进公众参与考古以及对考古成果的展示和利用。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公职人员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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