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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明确了绩效评价的范围、方法、实施主体及结果运用等内容。
根据《办法》,绩效评价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业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办法》提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将采用综合评价法。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及区域差异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不同评价指标的差异性,绩效评价结果可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排序,并确定评价等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并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社会救助表彰奖励时,绩效评价结果也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名靠后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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